制定背景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北仲”)于2019年7月4日召开了第七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国际投资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投资仲裁规则”或“规则”)。投资仲裁规则将于201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北仲于2018年7月正式成立北仲投资仲裁规则课题组,专门研究并起草投资仲裁规则。自起草工作开始至规则最终通过审议,历时超过一年。期间,北仲先后多次进行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各界专业人士广泛征求意见,听取并吸纳了近70家单位和个人的意见,经过九次修订后,最终形成定稿。
鼎颂建言献策
鼎颂作为受邀参与公开征集意见的机构进行研究同时结合自身实践,就此规则第四章“仲裁程序”提交了下述建议及意见。
①
“第三方资助”是指并非争端当事人的个人或实体(“第三方资助人”)向仲裁程序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资金或其他物质支持以进行仲裁活动或在仲裁中答辩。
②
(二)如一方当事人存在第三方资助安排,该方当事人应提交书面通知,充分披露:
1.第三方资助的存在;
2.第三方资助人及其最终控制人(如有)的身份;
3.第三方资助人及其最终控制人(如有)对仲裁结果的利益关系;
4.在仲裁员已被选定的情况下,第三方资助人及其最终控制人(如有)与仲裁员之间的关系(如有);以及
5.第三方资助人是否曾承诺承担对该方当事人不利的费用责任。
③
(三) 第(二)款中的通知应在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各自提交仲裁通知或对仲裁通知的答复的同时或者之后立即提交本会;第三方资助安排是在此后达成的,应在达成该安排后立即提交该通知。
④
⑤
征求意见稿:
(五)仲裁庭在决定仲裁费用和其他费用的承担时,可以考虑存在第三方资助这一因素,以及接受资助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否遵守了第(二)、(三)、(四)款的要求。如果第三方资助人未承诺承担对该方当事人不利的费用责任,仲裁庭可以要求接受该资助人的资助的当事人提交适当的费用保证金
修改建议及理由:(1)仲裁庭决定费用承担时考虑的因素应该更加细化,方可给到仲裁庭具体操作的指引。上半段可以具体修改为“可以考虑存在第三方资助、当事人寻求第三方资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仲裁适用的法律以及接受资助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否遵守了第(二)、(三)、(四)款的要求等因素。”(2)关于费用保证金(费用担保)而言,由于在国际投资争议中,很多投资者寻求第三方资助的原因源于东道国征收、国有化或其他国家政策导致投资者大量投资损失,无力承担投资仲裁中高昂的各项费用。如果动辄因为资助方未承诺承担不利费用责任,便要求被资助方提供费用保证金,则会影响投资者的救济权利,扩大投资仲裁程序中存在的不平衡。部分学者和实务人士认为只有在“极端情况(ExtremeCircumstances)”下才应该考虑费用保证金。而实践中也多就申请人先前的履约记录、资金状况、及滥诉的可能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决定是否要求申请方提供费用保证金。建议删去“如果第三方资助人未承诺承担对该方当事人不利的费用责任”的前提条件,后半句修改为“仲裁庭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和相关因素,在必要的前提下,要求接受该资助人的资助的当事人提交适当的费用保证金”
最终发布稿:
( 五 ) 仲裁庭在决定仲裁费用和其他费用的承担时,可以考虑存在第三方资助这一因素,以及接受资助的一方当事人是否遵守了第(二)、(三)、(四)款的要求。如第三方资助人未承诺承担对该方当事人不利的费用责任,仲裁庭在必要时可以要求接受资助的当事人提交适当的费用担保。
鼎颂提出的建议及意见能获得北仲的重视和采纳,充分说明了鼎颂的研究及实践在业界获得了充分的认可,鼎颂将继续致力于争议解决领域新问题新模式的研究及探索,并将共同推动中国仲裁及第三方资助走向世界,在世界舞台上发出中国声音。